民事审判权是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非权益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利。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请求国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民事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在法学里面有一种社会契约论,社会成员认识到了集体力量的强大,他们就集合起来,通过彼此之间的默契,把自己的权利交给国家。国家就担负起了保护社会成员的义务,必须赋予社会成员一种权利,这是诉权。国家通过审判的方式来保护社会成员,这就是审判权。诉权是审判权的基础,审判权是诉权的义务。民事审判权与民事诉权在民事诉讼法中是一对矛盾.审判权大了,诉权就会弱小;反之,诉权大了,审判权就会弱小.因此,只有二者之间的关系准确定位,适度平衡,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律.本文通过对我国民事审判权与民事诉权关系失衡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要加强诉权的自我保护功能,并通过适当程序实现二者关系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