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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购房合同再领证和领证再签购房合同有区别吗?

石** 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 房屋买卖咨询 2020.08.02 16:18:50 407人阅读

相亲认识了一个姑娘,谈了3个月恋爱,现在准备结婚。 我父母就想让我先把房买了,再和这个姑娘领证。 我不是很清楚,先领证再买房和签完购房合同再领证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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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婚前已经签订合同且已支付款项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登记并不影响,但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如果是婚前签订合同,婚后以双方财产支付款项,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就是区别。

2020-08-02 16:26: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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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能涉及到婚内共同财产。
1、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的按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一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对于一方出资,双方都登记的情形,一般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只要房产证上出现了名字,他(她)就有份。对于这种情形,不管另一方是否出资,但房产证上已经登记了他(她)的名字,则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如何分割,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可认定为共同共有,即人们常说的“对半分”。不过,这也并非绝对,对于这种情形而言,还会适当考虑到出资人的具体情况,因此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3、一方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 对于婚前以个人名义买房并申请按揭贷款的情形,如果房产证上只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那么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即人们常说的“婚前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即使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但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4、双方都有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 还有一种情形需要注意,即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2020-08-02 16:19:50 回复

先签购房合同后领证和先领证后签购房合同的区别是不动产以登记为准,现在房产证上面写的是夫妻双方的名字的话,那么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从国家法律政策来讲,没有产权证的房产是不允许交易的。没有产权证的房产是不可以办理过户的,国家不保护不过户的房产交易。 购房没有房产证的房子风险有哪些? 1、有买卖合同无效的风险。卖房人欲出售尚未取得两证的房屋,首当其冲的法律障碍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卖房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因此,如果卖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前出卖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待定,如果发生争议时卖房人仍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则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同时不能进行买卖、赠与、置换、继承、出租等活动。 2、没有产权证就等于没有权,的不当风险都是从这一点出来的。在期房买卖中,更大的问题是暂时谁都没有权。由于这两个特性,风险是无法完全消除的。 3、现实中无两证的二手房更多的是期房,在建成之前房屋质量如何根本无从判断,这必然为二手房的交付留下了质量隐患。 4、无两证的二手房买卖无法办理预告登记,这就为卖房人“一房二卖”留下漏洞可钻,一旦房价高涨,违约成本过低,卖房人极有可能将房屋出售给他人。还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法交房、按时交房、质量瑕疵等风险。 5、无法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购房者无法通过房屋抵押来获得贷款或承担其它民事责任。 6、如因项目非法开发而无法办理房产证,则购房者所购房屋有被或被拍卖的风险。 7、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无法申请继续使用该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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