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西法律咨询 > 南宁法律咨询 > 南宁其他法律咨询 > 困难户有什么要求,达到什么标准?

困难户有什么要求,达到什么标准?

ask****633 广西-南宁 其他咨询 2020.07.25 13:00:52 467人阅读

困难户有什么要求,达到什么标准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南宁律师 其他律师 南宁其他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每个地方的标准不同,比如南京:
现行租赁补贴标准为35元月平方米,人均保障面积为20平方米。
对困难程度不同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梯度补贴,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分别为租赁补贴标准的90、80和50,即:32元月平方米、28元月平方米、18元月平方米每户每月补贴金额不足300元的,补足至300元。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家庭补贴标准×(保障面积-被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2020-07-25 13:28:52 回复

困难证明模板(学校):贵校学生-其家长属本地居民,家庭基本情况如下:
一、家庭人口人,家庭成员组成:家庭年收入约元。
二、主要收入来源:写明具体情况。
三、目前家庭主要困难;确属贫困家庭。特此证明。村委会(街道居委会)乡、镇(含)或县区政府民政部门或家庭联系人所在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单位盖章年月日盖章单位联系电话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能否得到另一方的帮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2、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吗我国离婚经济帮助本质上属于离婚后扶养的一种,属于救助性扶养。它不同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扶养义务,不是这种法定扶养义务的延伸,而只是派生于原夫妻关系的一种责任,是离婚后的一种善后措施。离婚经济帮助的价值有三:其
一,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本身是一种伦理道德的法律化。通过这一制度,占社会支配地位的伦理道德观念能够实现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和调整。其
二,将解决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义务和责任交由另一方承担,减轻了国家和社会之负担,间接地以私法之手段解决了公法之需要,此点与扶养制度的价值相近。其
三,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为婚姻生活保持请求权的丧失人填补了请求权。尽管在现代社会婚姻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并未写进法律,但配偶一方对他方是有信赖利益和预期利益的,在离婚时对困难一方予以经济帮助是对另一方保持婚姻生活不被破坏之期望的填补。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只是有经济条件的一方给予生活困难方适当的经济帮助,不能要求双方离婚后仍然保持同一生活水平。在现有的法律体制下,婚姻关系终止时,经济上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实质上被法律赋予了义务和责任,因此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可能更倾向于缔结婚姻以获得保障。从目前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范围是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且另一方有帮助能力,而生活困难有两种情况,一是个人财产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二是没有住房。之所以将离婚时没有住房视为生活困难,因为住房是一项最重要的生活资料,在人的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目前房价高涨,即便租房居住也需要一笔不菲的开支,故为了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解除其离婚的后顾之忧,离婚时应对没有住房的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其他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