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高中女同学,去年五月入职公司,并在推广部工作,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两年,在今年4月,我的高中女同学和他的男朋友同居,四月底发现自己怀孕,但不久后就遭到了公司的细腿,原因是他未婚先孕,请问公司能辞退未婚先孕的员工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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