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 (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 (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 (3)无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隐名股东能够证明下列事项就能确定股东资格:
一、隐名出资人确实已向公司实际出资;
二、隐名出资人与公司及其他股东已对其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三、隐名出资人能够证明其以股东身份行使过股东权利,比如参加股东会、指派董事、获取分红等事实。
在隐名投资的法律关系中,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材料记载的股东并不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在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确认股东资格需举证证明:1、确属实际出资;2、存在股权代持关系;3、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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