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凌行为: 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指责受害者无用、侮辱其人格等。 对受害者进行重复性的物理攻击。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使用管制刀具、棍棒等攻击受害者。 干涉受害者的个人财产、教科书、衣裳等,损坏,或通过他们嘲笑受害者。 欺凌者明显地比受害者强,而欺凌是在受害者未能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发生。 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 恐吓、威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胁受害者跟随命令。 让受害者遭遇麻烦,或令受害者招致处分。 中伤、讥讽、贬抑评论受害者的体貌、性取向、宗教、种族、收入水平、国籍、家人或其他。 分派系结党:孤立、杯葛或排挤受害者。 敲诈:强索金钱或物品。 画侮辱画,写侮辱性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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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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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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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悔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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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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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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