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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份因单位拖欠工资申请劳动仲裁,3月份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我们工资(到2月份的),单位不服上诉法院,6月末法院维持原仲裁的裁决,期间一直没有和单位解除合同,也没上班,请问律师仲裁是否裁决解除劳动关系, 仲裁庭可以裁决解除劳动关系吗
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可以在申请人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并且符合法定情形的前提下依法裁决解除劳动关系。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或者不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的,那么裁决解除劳动关系就有问题。
你好,可以追加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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