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可以发起执行监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规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予以纠正。”因此,对于驳回不予执行仲裁申请的裁定,当事人可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或由上级人民依法主动监督。
只有仲裁的当事人双方才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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