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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决定仲裁调解,仲裁调解与仲裁裁决的区别是什么?

张** 青海-玉树 仲裁咨询 2020.06.16 10:19:42 480人阅读

我朋友和一家公司在打官司,我朋友是做游戏的,但是公司任意修改了游戏数据导致我朋友背上了亏损,做后法院作出仲裁调解,我想问问仲裁调解与仲裁裁决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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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是指仲裁委员会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其特征如下:
(1)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调解达成的协议制作;
(2)是仲裁委员结案所作的书面决定;
(3)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裁决的方式解决的具体法律效力的书面决定。
二者的区别在于:
(1)二者出现的程序不同。仲裁调解书是在仲裁活动的调解程序中依法制作的,而仲裁裁决书则是在裁决阶段后制作出来的。
(2)制作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所依据的原则不同。
(3)二者所反映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同。仲裁调解书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产生的法律结果。仲裁裁决书则不然。
(4)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的内容有很大不同。

2020-06-16 10:33: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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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者出现的程序不同
仲裁调解书是在仲裁活动的调解程序中依法制作的,而仲裁裁决书则是在裁决阶段后制作出来的。
2、二者所反映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同
仲裁调解书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产生的法律结果。仲裁裁决书则不然。
3、生效的时间不同
“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并不是送达后立即生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06-16 10:20: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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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仲裁与调解有以下区别:
1、调解必须要双方自愿进行,未开始的不得开始,已开始的不得继续;仲裁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予以排除,更不允许当事人单方随意改变或终止仲裁程序。
2、调解没有固定的程序规则;仲裁则要依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进行。
3、调解是中立的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其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
4、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经当事人完全同意;仲裁作出的裁决则无须经当事人同意,仲裁庭有权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作出。
5、调解协议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仲裁中,裁决书一经作出便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09-30 06:40:38 回复

和解是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互相谅解的的协议,仲裁机构一般不介入
调解是在当事人仲裁机构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
裁决则是仲裁庭通过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做出的解决纠纷的决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我国仲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我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一裁终局。即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的,仲裁也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序。不公开审理。我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此举可以防止泄露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专利、专有技术等。、公平、公正。仲裁案件可以得到公正妥善的处理,原因如下第仲裁是由仲裁庭进行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仲裁庭;第仲裁委员会聘请的仲裁员都是公道正派的有名望的专家,由于经济纠纷多涉及特殊知识领域,由专家断案更有权威而且仲裁员在仲裁中处于第三人地位,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由其居中断案,更具公正性。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三)管辖不同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提出。 (四)法定理由不同 《仲裁法》第58条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还可以以违背杜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五)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 其共同点表现在: 1、二者均为对错误仲裁裁决的补救制度,均通过对仲裁的监督来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二者均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 3、二者的条件多有相同之处 4、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即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重新选择解决其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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