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因为身体不好需要做手术,请了3个月的病假,然后我在公司工作时间不到一年,只有3个月医疗期,然后假期结束后我的病还没有好,所以想要再请,但是公司拒绝并把我辞退了,请问医疗期满辞退会有赔偿吗?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这意味着,你参加工作越久,享有的医疗期就越长,是不是心里有了底气?
医疗期结束后单位能开除员工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开除员工,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也就是说,医疗补助只适用于“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劳动者,若被鉴定为1-4级,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不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限,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2条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主要是明确企业对医疗期内的员工不得进行非过错性解除(该法第40条)和不得进行经济性裁员解除(该法第41条)。
①员工医疗期满,如公司仍想留用该员工,可建议员工请【事假】。
因为让员工请事假,以事假代替病假,不仅可以帮公司节约用人成本,还可以保留岗位,等员工恢复,继续上岗。但具体事假工资的操作,应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操作。
②员工医疗期满,如公司不想留用该员工,则要提前发返岗通知,明确医疗期已满时需及时返岗工作。
若员工因一般疾病医疗期满后,公司提前发了返岗通知书,但是员工仍继续提交医院证明请病假,公司可以不予批准,此时员工在事实上已经构成“不能从事原工作”之情形。而公司考虑到员工身体状况,为员工另行安排工作岗位,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内到岗上班,到期仍未到岗公司就可以以旷工或“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若员工未能办理病假手续且继续缺勤,公司可以按照旷工处理,公司可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期或支付代通知金而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专业解答法律规定,职工在医疗期内,单位不得辞退,否则违法。擅自解除需赔偿,赔偿为补偿金的两倍。补偿金按实际服务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超六个月按一年算,不足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专业解答被医疗期后解雇,合同有约则按其执行。未提前协商则按服务年限支付,一年一月工资,不满半年半薪。劳动合同法依据工龄计算经济补偿,满一年一月固定工资,不满半年按半月。补偿标准基于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
专业解答被医疗期后解雇,合同有约则按其执行。未提前协商则按服务年限支付,一年一月工资,不满半年半薪。劳动合同法依据工龄计算经济补偿,满一年一月固定工资,不满半年按半月。补偿标准基于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
专业解答员工无法继续胜任原有岗位,亦无法接受公司为其委派的新职务,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公司有权做出终止雇佣关系的决定。然而,为了遵循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保持对员工权益的尊重,请注意,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这一决定或向员工额外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代替。
专业解答法律规定,职工在医疗期内,单位不得辞退,否则违法。擅自解除需赔偿,赔偿为补偿金的两倍。补偿金按实际服务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超六个月按一年算,不足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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