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华侨在中国境外结婚是否承认其效力为了方便华侨,我国历来鼓励华侨按居住国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并承认其效力。但是,根据民法通则关于适用外国法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该项婚姻不得与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如该项婚姻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等规定,我国则不承认该项婚姻为有效。 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驻在国法律又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有效的,可到我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只要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一方是华侨,另一方是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的,我驻该国使、领馆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旅居中国境外的华侨、华人及他们的后裔办理继承在华遗产手续时需注意下列事项: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遗嘱的,按遗嘱继承(但遗嘱内容不能违背中国法律)。
(2)、在无遗嘱的情况下,依法继承。继承权男女平等(包括已婚子女)。如有几位继承人,应同时申办继承手续。如不能同时办理,只能申办自己所继承的那一份。如合法继承人愿意放弃继承权或愿将继承的财产赠给他人,应出具相应的声明书。如合法继承人已死亡,应提供其死亡证,其子女有权代位继承。无代位继承者,应提供有效证据(如宣誓书或旁证证明等)。
需要的:不管当事人的子女在哪出生的,只要在我国申报户口,就应该遵循申报地的计生政策的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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