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应具有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
社会公共利益。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还要求合同必须具备某一特定的形式。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无效。
并由此而推断其主要特征有:
1、违法性;
2、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4、无效合同自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审查。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52条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
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 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 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 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 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 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
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