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十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2000-3000元;2、九—七级伤残的,以3000为基数,每增加一级,增加2000-3000元;3、六级的,15000-20000元;4、五—二级的,以20000为基数,每增加一级,增加4000-5000元;5、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等级为一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的程度,如果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越严重,那么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就越高;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动机、行为方式、手段、获利程度、经济承受能力以及致人损害后的表现等情况综合认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不是赔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此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参照一定的标准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
......
一、交通肇事财产损害如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种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会造成包括车辆毁损在内的诸多财产损害,修复后车辆减值损失应否予以赔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争议颇多。反对者的理由是,对于受损车辆,已经得到修复,其损失基本得到弥补,而车辆减值损失并不明确,在现实中没有实际体现出来。且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主张车辆减值损失,于法无据。
二、交通肇事财产损害赔偿范围有的认为车辆的减值损失应纳入赔偿的范围:
1、车辆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虽然已经得到修复,但是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性能肯定降低,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原先无事故的车辆要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这一价值的差额应该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受害人的权益应该得到救济。
2、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车辆减值损失的赔偿虽尚无明文规定,但并非完全否认车辆减值损失。从民法理论上讲,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民法典》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中规定的侵权损害对象不仅包括权利,而且包括权利以外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车辆减值损失只要符合民法上损失的构成条件,能够作为一种民法上损失进行认定,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故车辆减值损失是一种属于民法范畴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就此主张权利,就侵权所致全部损失予以救济。对于车辆减值损失数额的认定,应依据法定的价格评估部门的评估结果来裁判,法官不得随意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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