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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更新时间: 2021-03-09 1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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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损害国家利益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7)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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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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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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