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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医疗事故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的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等级不同,赔偿的费用也不同。于都县医疗事故赔偿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于都县医疗事故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于都县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1、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外地就医住宿费及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诉讼费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康复费、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误工费:

(1)赔偿权利人举证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赔偿权利人不能举证有固定收入,且从事农业生产的

误工费=上一年度于都县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3)赔偿权利人不能举证有固定收入,其他情形的

误工费=上一年度于都县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护理费:

根据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明需要护理以及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等

(1)住院期间的护理

护理费=130(元/天)×住院天数(天)

(2)出院后的短期护理

护理费=120(元/天)×医嘱护理天数(天)

(3)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120(元/天)×护理年限×365(天)×护理依赖程度对应的赔付比例

交通费:

(1)同城就医

交通费=3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2)外地就医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就医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其他交通费参照同城就医标准计算

住院补助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60(元/天)×住院天数(天)

营养费:30(元/天)×营养期(天)

外地就医住宿费及伙食费:

(1)住宿费

按住宿发票据实计算,就医地在地级市的,一般不超过220元/天,就医地在省会城市或直辖市的,一般不超过320元/天

(2)伙食费

伙食费一般不超过60元/天

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限于医疗事故造成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具体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医疗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鉴定费:鉴定费按照鉴定机构出具的发票所载金额予以确认

诉讼费:按照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处理

2、因医疗事故致残但未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器具价格(以国产普通适用型为标准)×器具数量×器具更换次数(赔偿年限一器具使用年限)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因医疗事故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

丧葬费:按上一年度于都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于都县医疗事故赔偿项目

1、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外地就医住宿费及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诉讼费

2、因医疗事故致残但未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3、因医疗事故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


于都县医疗事故计算方式

一、于都县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419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3697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936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976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984元;

6、上年度于都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6116元;

7、上年度于都县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39839元

(2)采矿业54728元

(3)制造业54909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59311元

(5)建筑业53360元

(6)批发和零售业49200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5893元

(8)住宿和餐饮业42472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57568元

(10)金融业49172元

(11)房地产业57721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9732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54422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1701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3745元

(16)教育47176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62312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5092元

二、于都县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康复费、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3.误工费

(1)赔偿权利人举证有固定收入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赔偿权利人不能举证有固定收入,且从事农业生产的

误工费=上一年度于都县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3)赔偿权利人不能举证有固定收入,其他

误工费=上一年度于都县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4.护理费

根据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明需要护理以及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等

(1)住院期间的护理

护理费=130(元/天)×住院天数(天)

(2)出院后的短期护理

护理费=120(元/天)×医嘱护理天数(天)

(3)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120(元/天)×护理年限×365(天)×护理依赖程度对应的赔付比例

5.交通费

(1)同城就医

交通费=3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2)外地就医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就医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其他交通费参照同城就医标准计算

6.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天)×住院天数(天)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病历资料、住院记录等证据证明住院事实以及住院天数

7.营养费

营养费=30(元/天)×营养期(天)

8.外地就医住宿费及伙食费

(1)住宿费

按住宿发票据实计算,就医地在地级市的,一般不超过220元/天,就医地在省会城市或直辖市的,一般不超过320元/天

(2)伙食费

伙食费一般不超过60元/天

9.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器具价格(以国产普通适用型为标准)×器具数量×器具更换次数(赔偿年限一器具使用年限)

11.丧葬费

丧葬费=上一年度于都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12.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3.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3)被扶养人在60-75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5)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4.精神损害抚慰金

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限于医疗事故造成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具体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医疗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15.鉴定费

鉴定费按照鉴定机构出具的发票所载金额予以确认

16.诉讼费

诉讼费按照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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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于都县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4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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