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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分为两种:合同未到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本人工资。浙江十级伤残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浙江十级伤残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浙江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根据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计算

2.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误工费按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标准计算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误工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3.护理费

(1)住院期间

护理费有支出凭据且未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据实计算;没有支出凭据的,护理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2)非住院期间

护理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结合护理依赖程度计算:完全护理依赖为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 80%,部分护理依赖为50%

(3)出院后的短期护理

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即50%计算

(4)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

一般不计算护理费但确需额外护理的除外

4.交通费

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票据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100元/天×住院天数

6.营养费

营养费标准为30元/天×住院天数

7.住宿费

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8.十级伤残赔偿金

(1)一般的人身损害十级伤残赔偿金:

浙江省一般地区(宁波除外):按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浙江省宁波地区:按宁波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10%

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10%

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10%

(2)工伤十级伤残赔偿金:

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个月的本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规定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最高伤残等级计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个月的本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规定标准,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最高伤残等级计发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浙江省一般地区(宁波除外):按浙江省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浙江省宁波地区:按宁波市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浙江十级伤残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院伙食补助费

6.营养费

7.住宿费

8.十级伤残赔偿金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浙江十级伤残计算方式

一、浙江省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302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71268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7565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4511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7483元;

6、上年度浙江省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22309元;

7、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80806元

(2)采矿业99510元

(3)制造业97735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68584元

(5)建筑业75792元

(6)批发和零售业120042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21968元

(8)住宿和餐饮业61543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57631元

(10)金融业175773元

(11)房地产业106292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96730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74772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81802元

(16)教育151272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79535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38718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77553元

二、宁波市统计局公布数据:

1、上年度宁波市全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348元;

2、上年度宁波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76690元;

3、上年度宁波市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5487元;

4、上年度宁波市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7916元;

5、上年度宁波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9514元;

6、上年度宁波市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11286元;

三、浙江省十级伤残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

误工费=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

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时间(天)

3.护理费

(1)住院护理

护理费有支出凭据且未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据实计算;没有支出凭据的,护理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65(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2)非住院期间

护理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护理依赖程度:完全护理依赖为 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 80%,部分护理依赖为50%

(3)出院后的短期护理

护理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即50%)×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4)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

一般不计算护理费但确需额外护理的除外

4.交通费

(1)同城就医

交通费=3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2)外地就医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住院天数

6.营养费

营养费=30元/天×住院天数

7.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一般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8.十级伤残赔偿金

(1)一般的人身损害十级伤残赔偿金:

浙江省一般地区(宁波除外):按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浙江省宁波地区:按宁波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10%

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10%

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10%

(2)工伤十级伤残赔偿金:

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个月的本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规定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最高伤残等级计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个月的本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规定标准,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最高伤残等级计发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总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

(2)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价格×器具配制次数;

(3)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 (适用于义肢)=义肢价格×年维修费率×(赔偿年限一器具配制次数 );

(4)器具配制次数=赔偿年限÷器具使用年限 (得出的商有余数时,更换次数为商的整数值+1)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浙江省一般地区(宁波除外):按浙江省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浙江省宁波地区:按宁波市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10%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扶养人数×10%

(3)被扶养人在60-75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扶养人数×10%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10%

(5)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致残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该浙江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4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浙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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