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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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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8238人看过
导读:税务行政处罚原则是:法定原则(包括主体法定、依据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法定等);公正、公开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监督、制约原则;一事不二罚原则等。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其他税务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
税务行政处罚原则是什么?

一、税务行政处罚原则是什么?

税务行政处罚原则是:

1、法定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要由法定的税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定依据按照法定程序以法定的形式实施。包括主体法定、依据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法定等。

①主体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设定权、实施权。

②依据法定。

对公民和组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不得处罚。

③形式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机关采取法定的形式进行实施。

④程序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施。

2、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是指税务行政处罚应当合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当,做出处罚决定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防止偏听偏信,使当事人了解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其申辩的机会。公开是指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处罚程序要公开。

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4、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原则是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纠正税务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6、监督、制约原则。

二、处罚的时效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001年4月30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开始之日起计算。

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中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设定这些原则的目的也是为了更好的约束税务的行政处罚条款。税负行政处的时效的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如果在两年的时效内没有被发现即使之后被发现也不会再给予行政处罚,但这不并不代表法律中没有其他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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