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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中的作品哪些属于文字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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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10640人看过
导读:文字作品一般指散文或诗歌或小说或戏剧等形式的作品,还包括报告文学,传记等。凡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等可申请文字作品版权登记,准备登记所需材料,申请人可以直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或通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版权登记中的作品哪些属于文字作品?

版权登记中的作品哪些属于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用语言文字符号记录的,用以表达作者思想情感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的创作成果,他包括小说(长、中、短篇)、诗歌、散文、论文、剧本、电影、电视创作、歌曲等表达方式,无论作者采用的是手写、打字、印刷、磁盘、光盘等书写记录方式,都是文字作品。包括专著、商品说明书、专利说明书等作品。这些文章无论以手写、打字、印刷、计算机终端屏幕显示或其他形式存在,都受著作权法保护。文字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第一类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即“文字作品”,不仅我国如此,世界各国也是如此,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还是如此,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文字作品是最普遍采用的创作方式,其履盖领域之广泛,创作数量的浩繁,接触人群之广泛,传播形式之简便和成本的低廉,都是其他作品不能比拟的。

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的条件

文字作品版权登记需具备:

1、独创性:作品必须是由作者本人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灵感而产生构成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可复制性:指可以通过印刷、拓印、录音、录像、复印、临摹、反拍、翻录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3、合法性:作品本身应当是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

文字作品一般指的就是相关用文字所记载的东西,小说、散文都是属于文字作品,文字作品的涵盖性十分广阔,也是其版权做容易受到侵害的作品,一般我们认为该文字有30%的内容与另一部相同就属于抄袭的行为,但是很多原创人还是很难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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