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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继承协议书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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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5624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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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土地使用权继承协议书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另一方通过胁迫的这种手段,逼迫当事人把土地使用权留给自己,恶意串通,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有损害到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和我国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等这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
土地使用证继承协议书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证继承协议书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另外,根据《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主体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二、土地使用权继承协议书范本格式

土地使用证继承协议

土地使用权人(被继承人): (下面简称甲方)

土地使用权继承人: (下面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权的继承达成协议,并签订本协议书,现将有关事宜分列如下:

甲方自愿将名下的土地所有权转由乙方继承。继承土地的具体情况如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者:地址: 用地面积:壹佰叁拾肆点;其中:建筑占地:壹佰叁拾肆点用途:住宅。四至界线: 东至:本户门前阳台,灶房山峰外脚抵本户空场;南至:本户正房,灶房峰外脚抵与奚国的界石内皮为界;西至:本户正房峰后脚外皮抵本户园地; 北至:本户正房,山峰后脚外皮抵陈祖琼承包地。此协议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协议自签字当日起生效。

甲方: (签字)

乙方: (签字)

证人: (签字)

年 月 日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只要不存在着以上几种情形那么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被继承的,该继承协议书在签字之后其实就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同时,土地使用权继承协议书当中的相关约定,对于被继承人来说,只能继承的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而且,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时间,也不是从当事人去世以后开始重新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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