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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下监视居住是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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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3978人看过
导读:一般情况下,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以及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等情况是可以允许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什么条件下监视居住是被允许的?

一、什么条件下监视居住是被允许的?

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具体条件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另外,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二、监视居住期间: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侦审判各自6个月累计长达18个月监视居住、不计入办案期限】。

1.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

2.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a.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b.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有关单位。

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需要遵守的义务: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执行机关批准前经征得决定机关的同意、受正当理由的限制】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住所【指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合法的住所、非户口所在地的原住所】;

a.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b.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监视居住是由检察院、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通信:

a.不包括聘请的律师[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经过批准];

b.不包括共住的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刑事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更加说明法律的灵活性,同时也证明法律的权威性。实施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自我认识错误并且改正。在实施监视居住期间一般是不超过六个月的,同时不可以随意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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