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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评残等级标准内容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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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32697人看过
导读:该标准具体根据和参照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的伤残样貌、情况,将受伤程度分为10个阶段,特别注意的是,伤残等级里并不包括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该标准在法律层面上较为客观详细的罗列了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的相关等级、评定所学的方式以及具体内容。评定的人员应当具备法医学鉴定资格,由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

交通事故评残等级标准内容有什么

一.背景

之前,我国有关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相关评定以及专业鉴定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的伤残原因导致的多样化鉴定意见普遍存在,这样不仅给诉讼当事人造成很大的困扰,产生不公平对待的情况,更是挑战和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而交通事故评残等级标准,是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而对其进行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相应赔偿的标准。

二.伤残等级划分

该标准具体根据和参照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的伤残样貌、情况,将受伤程度分为10个阶段,特别注意的是,伤残等级里并不包括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

三.适用内容

该标准在法律层面上较为客观详细的罗列了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的相关等级、评定所学的方式以及具体内容。该标准包括:由交通事故损伤导致的人体残废,其中包含精神和生理两个方面,也包含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四.评定人员:

首先,评定的人员应当具备法医学鉴定资格,由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

其次,评定人可以熟悉该事故伤残评定有关的详细案情和各种相关资料;可以向事故当事人询问和了解有关问题;并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特殊仪器检查;也可以因自身资质不够而拒绝评定。

再者,评定人要做到客观、全面、正确、用科学态度进行检查、认真记录,要实事求是回答评定结果,保守事件的相关资料和秘密,满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回避条件时应当回避,要详细保管相关材料。

五.评定结果:

《交通伤残标准》3.2条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

该法条间接告诉我们,如果赶在治疗终结前评定,可能会导致伤残的等级比治疗终结后的要高,这样会损害到赔偿人的切身利益,法律要维护受害者权利的同时,也应保护义务者的利益,因此,应该在临床效果稳定后去评定,但治疗终结并不代表伤残者康复。

评定人要根据相关标准,运用自身最专业的知识领域能力,综合性的去判断评定结果,并将所检查到的结果、分析好的意见以及最终的结论写成评定书。值得注意的是,评定人要讲究因果关系,客观公正。

例外或者相似:如果遇到和标准中差不多类似的伤残情况,但又不在标准规定法条内,那么评定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伤残程度情况,通过比照标准的方式,同时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最公平的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伤残等级,以此来划分和确定相对应的伤残等级。如果受伤人员在同一个人体部位或者类似的伤残程度,就不能采用本标准重复评定了。

如果该起交通事故相关当事人对评定人所出的评定结果和鉴定意见不服,那么就可以选择重新申请鉴定、通过质证排除或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

六.意义

交通事故评残等级标准,做到了全国同一鉴定标准,简化了整个鉴定和检查评定过程,

人身损害赔偿得到了更加科学的认证,推进了司法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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