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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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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3 · 8167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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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民可以发起行政诉讼应对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现象。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答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依法于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证据和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情形也日益增多,继而产生行政争议、形成行政诉讼案件。
如何应对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

一、如何应对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

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答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依法于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证据和依据。对拒绝公开的答复,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如答复信息不存在的,要提供尽到合理检索义务的证据;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公开的,要提供证明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信息的本身,在诉讼中应向法院提供,但可进行说明,在法院作出判断之前不能提供给原告;以信息移交国家档案馆不予公开的,要提供移交的证明材料。等等。

二、政府部门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目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方式较为多样、灵活,实践中多数申请人采用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存在行政机关因客观原因未查看申请邮件导致超期答复的情况。鉴于此,行政机关可安排专人负责定时查看信息公开申请,并严格依照法定期限予以答复。如情况复杂或需要进一步查找信息,不能在答复期限内予以答复的,应当按照上述延期的程序告知申请人延期,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综上所述,在信息化社会,公民生活中经常接触到大量政府信息,政府部门应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对于不作为或者对申请不回复的,公民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发起行政诉讼,将政府部门告上法院。在这种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不举证的,必须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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