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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怀孕期间离婚男方是否补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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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35514人看过
导读:女方怀孕期间离婚男方是不需要补偿的,夫妻之间应离婚需要补偿的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这里的条件限制就是男方在婚姻生活中存在着重大的过错,比如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出轨,或者说是对女方有家暴行为,没有任何重大过错,不因为是孕妇要离婚就必须要赔偿。

女方怀孕期间离婚男方是否补尝

一、女方怀孕期间离婚男方是否补尝?

不需要,如果离婚起诉是女方提出来的,并且男方不存在着重大的过错,那女方不能因为自己是孕妇就坚决的要求男方对自己赔偿,其次,离婚起诉如果是男方提出来的,一般情况下,法庭根本都不会受理。可是,男方是发现女方怀的孩子不是自己的,不仅会准予离婚,男方还可以向女方索要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其本意应理解为男方和女方双方行为而发生的怀孕、分娩,不应包括女方和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的怀孕、分娩的情况,否则对男方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女方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分娩,存在严重过错,也是对男方感情的严重伤害,在此情况下再剥夺男方的离婚请求权,既不人道,也容易导致矛盾的激化,而且与法律保护妇女的本意相违背,所以,应赋予男方起诉离婚的权利。

因此,女方怀孕期间能否离婚需依实际情况而定。

二、离婚赔偿条件是怎样的?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形式。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也可适用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无过错配偶的精神创伤的,可以请求给付抚慰金。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等如受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形。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我们可知,离婚赔偿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一方需有精神受到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事实。精神受到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没有这些事实的存在就不能请求对方给予赔偿。

(二)另一方作出了法定的侵害行为。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列举下列几种侵害行为,如重婚、婚外非法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等。

(三)另一方实施的侵权行为及其由此所产生的离婚,必须与一方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一方同样无权请求另一方赔偿。其中的因果关系是链锁的,即离婚与侵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同时财产损失与侵害行为、离婚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精神损害与侵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且都必须在离婚时才有权提出。

(四)另一方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同时一方必须无过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采用的仍是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行为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过错”实际上是一种根据法定的客观事实推定的过错。即只要发生了法律列举的几种行为就认定行为者存在过错,而不管这种行为是基于什么情形下作出来的。如果双方都作出了法律列举的侵权行为,那么,就应当认定双方都有过错,侵权行为发生的顺序存在先后,并不能导致后继侵权行为的过错减轻或消失。为了淳化社会道德风尚,只要双方都有依据本法推定的过错,双方就都无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在孕期要提出离婚的,要看提出离婚的主体到底是男方还是女方,孕妇自己要提出离婚的,出于对于婴儿的考虑也有可能法庭根本就不会判离,或者说是男方提出离婚的,不是情况特殊的,法庭根本都不会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请求。但是赔偿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妻子只要是孕妇的,离婚时丈夫就必须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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