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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是多久?

时间:2024-03-04 17:28:26 浏览:6323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改为按年计算,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月度终了15日内。对国税机关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经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按季申报纳税,申报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对纳税人年度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度分别在10000元(含)以下的,经申请,可以在每年1月份纳税期限内一次性全额申报缴纳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
黑龙江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是多久?

一、黑龙江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是多久?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改为按年计算,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月度终了15日内。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中的说明:对国税机关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经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按季申报纳税,申报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对纳税人年度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度分别在10000元(含)以下的,经纳税人申请,可以在每年1月份纳税期限内一次性全额申报缴纳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申报?

纳税人可通过上门申报和网上申报的方式在注册地主管税务局进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房地两税申报信息由系统内税源信息生成,纳税人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申报。如纳税人税源情况发生变化,由纳税人注册地主管税务局依纳税人申请修改相应税源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再进行申报。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谁?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综上所述,黑龙江省按季申报城镇土地税的纳税人申报期限为季度后15日内,年税额度一万及以下的可申请每年一月一次性申报全部,其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纳税人需在每月月度后15日内申报,税款的申报都可通过上门申报和网上申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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