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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过继儿子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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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2639人看过
导读:作为过继的儿子,在过继后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并与生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则可以认为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可以按收养关系处理。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则过继子女可以继承遗产。反之,如果不能认定形成了收养关系的话,自然就不具有继承权。

只是过继儿子有继承权吗?

一、只是过继儿子有继承权吗?

过继子女能否继承遗产得看过过继是否形成了收养关系。

对于过继能否形成收养关系,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果过继子女在过继后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并与生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则可以认为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可以按收养关系处理。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则过继子女可以继承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亲友、群众公认,或有组织证明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相反,如果过继的目的只是为了延续继父母的香火,或只是为了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并未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未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的话,即使有所谓的过继手续也不能认为是收养,自然,这种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之间也就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过继子女就不能继承遗产。

二、养子女可以继承遗产吗?

父母子女关系除基于血缘联系的自然血亲外,还有通过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即以收养关系建立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便取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确定以后,就无权再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同时,《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样,通过收养使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转移,养子女与养父母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与生父母间解除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继承法也规定第一顺位继承的子女包括养子女,因此养子女室友继承权的。

确立养子女继承权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确认养子女继承权的前提是看他们同被继承人是否依法确立了收养关系。

2、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条件基本相同时,继承份额相同。

3、养子女对生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4、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还可以按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5、解除了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不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6、尚未正式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仍然享有继承权。

在我国民间,有些地方可能还比较重男轻女。在自己生不出女儿的情况下,往往也会考虑过继一个儿子来继承自己家的香火。而这种过继儿子的行为,其实很多时候并没有实际办理收养手续,于是可能当事人都满足了收养的条件要求,但实际成立的仅仅是事实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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