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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生效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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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2771人看过
导读:无论是怎样的遗嘱,如果不满足规定的生效要件,那即使订立了最终也无法得到执行。对于口头遗嘱而言,要想生效就必须要是在危急关头订立的,同时还必须要有两个及其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才行。当然一旦危机情况解除了,而遗嘱人也没有死亡的话,这个时候订立的口头遗嘱往往就会归于无效。

口头遗嘱生效条件有哪些

一、口头遗嘱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二、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要订立合法有效的口头遗嘱,须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口头遗嘱订立过程中,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继承法》第18条对见证人的资格做了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口头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8周岁以及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实践中主要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2、《继承法》对立口头遗嘱的外部条件做了限制,即必须处于“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

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如重大军事行动、意外事故等)。

由于口头遗嘱易被篡改、伪造,因此,《继承法》对口头遗嘱失效的情况做了特别规定: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那么所立的口头遗嘱自然无效。因此,在非危急情况下,遗嘱人还是应当订立自书、代书、录音遗嘱,最好到专门的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或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鉴证。

3、“危急情况”解除后,没有采用“自书、代书、录音”等方式立遗嘱,其口头遗嘱仍然有效。但由于无书面、录音等载体固定,极易被篡改或者伪造,或者由于见证人的理解产生歧义,或者因人事变化而无从查证,所以“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还是采取别的遗嘱方式立遗嘱,以保护自己或继承人的权利。

作为《继承法》中规定的一种遗嘱形式,实际选择订立口头遗嘱的人其实并不多,因为此时是口头作出的,被篡改的可能性很大,所以往往都是在一些危急关头,才会考虑订立这一类型的遗嘱。自然,即使是口头遗嘱,也要求符合了规定的要件之后,那么才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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