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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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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6858人看过
导读:我们大家都知道,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建立的,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而成立的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不再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劳动者在得知劳动合同解除后,依然想继续工作,但对于是否可以继续工作存在疑问,那么,如果收到解除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工作?

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工作?

我们大家都知道,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建立的,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而成立的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不再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劳动者在得知劳动合同解除后,依然想继续工作,但对于是否可以继续工作存在疑问,那么,如果收到解除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工作?

如果没有下述情形发生,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继续上班,无法解决时可寻求工会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基本就是这些情形,你看看有没有哪种情形符合你碰到的事情。

可以选择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但是自身的利益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双方可以选择续签劳动合同,可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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