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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是怎么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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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108142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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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拆迁补偿的方式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评估。
习水县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是怎么样规定的?

拆迁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困扰普通老百姓的问题之一,因为拆迁的话,就意味着原来居住的房屋不能够再进行居住了,需要找新的地方来进行居住,当然我们国家对于拆迁房屋这个问题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习水县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是怎么样规定的?

一、习水县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是怎么样规定的?

习水县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按当地政府公布的管理办法执行,参考如下规定。

《习水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拆迁公告公布后,被拆迁人对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改造、拆建、装修的,不予补偿。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第二十一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以产权调换方式偿还的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应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结构和成新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偿还建设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结构和成新结算。

以上经过结算后应补给被拆迁人的费用,均由房屋所有权人受益;应当由被搬迁人支付的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支付。

第二十三条 以产权调换方式偿还的房屋,其计划、规划、建设等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并经验收合格。

第二十四条 对以产权调换的方式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到区位差的地段的,可适当增加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或给予补助。

从一类地段迁到二类地段的,可在原面积的基础上增加10%的还房面积;从一类地段迁到三类地段的,可在原面积的基础上增加20%的还房面积,每相差一个地段级别增加还房面积比率均为10%。地段类别按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将非住宅改为住宅安置的,应按各自的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补差结算。各自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应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房地产评估规范评估确定。

第二十六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只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原租赁合同应当作相应修改,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由双方按市场租金议定,公有住宅房屋租金由县政府定价。

第二十七条 市政工程建设和公共建筑工程建设拆迁范围内需要拆迁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产权调换。

第二十八条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以产权调换方式偿还的房屋不能随即解决的,拆迁人应提供周转过渡房给被拆迁人,或者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后,由其自行临时过渡,过渡期限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但自行过渡期不得超过两年。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适当补助费。

第三十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搬家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标准:拆迁住宅房屋的,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计算;拆迁商业性用房的,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拆迁仓库房屋的,按搬迁货物合理工作量每个工日20.00元计算;拆迁办公用房的,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计算。

第三十一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拆迁办公用房和住宅房屋,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0元计算;拆迁商业性用房,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一类地段15.00元,二类地段12.00元,三类地段10.00元;拆迁仓库房屋的,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0元计算。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过渡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遵守过渡期限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而不腾退周转房。

第三十三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在原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标准为: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25%;逾期满半年不足一年的增加50%;逾期满一年不足二年的增加75%;逾期二年不足三年的增加100%;逾期三年以上的,拆迁人必须采取措施予以安置,不予安置的,在原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基础上增加500%。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导致由拆迁人提供周转过渡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拆除未到规划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房屋及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擅自将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仍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首先拆迁的补偿标准,他并不是一个统一的金额,他需要根据房屋的所采用的一些材料来进行判断,比如说不同的砖面材料,每平方补偿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具体的当然也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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