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子女抚养 > 撤换监护人的顺序是什么?

撤换监护人的顺序是什么?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8313人看过
导读:监护人不是随便申请变更的,是有顺序的。《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也可以。

撤换监护人的顺序是什么?

监护人一般的是父母双方,但是如果发生意外情况,父母双方无法担任监护人的情况的话,是可以进行变换监护人的情况的,但是变换监护人是有一定的顺序的,并不是随便变换的,所以在这里小编向大家具体的额介绍一下关于法律规定下的撤换监护人的顺序是什么?

撤换监护人的顺序是什么?

1、监护人不是随便申请变更的。是有顺序的。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诉讼时间在30日内审结,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3、法院过年休息。

撤换监护人的顺序是什么?上面的内容中我们看到变换监护人的顺序是先有祖父母开始的,如果祖父母也无法担任的情况下是由兄弟姐妹来担任的监护人,最后才是其他的近亲来担任,所以大家都知道了监护人的变换是有法律规定的,需要到法院办理监护人变换手续。

网站地图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延伸阅读:

更多#子女抚养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子女抚养最新文章

遇到子女抚养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