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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妇女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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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26131人看过
导读:在我国工伤认定也是属于复议前置的,也就是针对工伤认定的结果不服的话必须要通过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的结论存在争议的话经过行政诉讼以后才能够直接走民事诉讼的司法救济途径的。可是工伤认定不服自己要收集直接的证据,否则再多的司法救济途径到最终可能也只是白搭时间。

三期妇女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行为确实是可以存在的,但是前提是必须要符合法律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比如说我们国家对于三期时间的女职工就有着特殊的规定,因此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三期妇女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三期妇女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属无效行为。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女职工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则属有效行为:(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首先小编要告诉大家的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孕期或者是其他的法律规定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需要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除此之外,小编在这里也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了一下,用人单位在特殊时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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