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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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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8003人看过
导读:1、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2、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3、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4、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5、债务人放弃担保物权的。6、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7、债务人以明显的高价收购财产的。8、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的。9、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按理来说在借贷关系中债权人是将自己的所有物借给对方使用并且让对方履行某些义务之后就自动将关系解除了,但是实际生活中债权人本来出于自己的意愿而与对方产生了债务关系,却因为某些事由债权人想消灭这段关系,那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来讲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撤销权:

1、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

2、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

3、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

4、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

5、债务人放弃担保物权的;

6、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

7、债务人以明显的高价收购财产的;

8、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的;

9、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二、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综上所述,债权人虽然按照一般情形已经将财产交付给对方使用并且脱离了使用的权利,但是债权人还是拥有撤销他做出的行为的权利的,因为现实中出现的很多特殊的借贷关系使得债权人必须拥有撤销权以免损害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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