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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对醉驾有新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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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265730人看过
导读:对醉驾的规定是全国统一规定的,依据如下:《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后驾驶,大于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山东对醉驾有新规有哪些?

近些年,我国相关机构以及法律对于醉驾的检查以及惩处力度都在不断进行增加。随着实际情况中的醉驾酒驾等状况,酒驾的规定也需要不断进行实时的更新与变动。那么山东对醉驾有新规有哪些呢?下面就随律图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山东对醉驾有新规有哪些?

对醉驾的规定是全国统一规定的,依据如下: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后驾驶,大于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驾不仅仅违反交通法律规定,要受到行政处罚,还属于犯罪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是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如果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量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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