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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侵占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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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41027人看过
导读: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 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司法解释标准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5千。

江苏省侵占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般来讲,构成侵占罪对象,是自然人,即个人或者个人团体,侵占罪是指利用非法手段侵占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损失,并且危害社会秩序,因此,我国对于侵占罪有着严格的标准,以及相应的刑法处决,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在江苏省侵占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个人侵占罪立案标准

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 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司法解释标准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5千。

二、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职务侵占罪是指刑法第271条规定的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主要如下:

(一)主体要件不同。

二者虽均为特殊主体,但前罪主体是财物代为保管人;后罪主体则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

(二)危害行为不同。

前者危害行为是复行为,含非法占为己有及拒不退还二行为要素,其中非法占为己有是指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即侵吞,而不是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一切行为。后罪危害行为则含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诸多行为类型,如侵吞、窃取、骗取等。

(三)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同。

前罪行为人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抑或行为人根本就未有任何职务;后罪行为人却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若某公司员工甲在日常生活中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退还,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只能构成侵占罪。

关于侵占罪,每个人的理解都不同,但有一点,构成侵占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身为社会合法公民,应该遵守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并且共同构建和谐社会,为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增砖添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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