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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法人的责任、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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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4892人看过
导读:法人代表是依据法人内部的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权利和义务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工程质量法人的责任、义务是什么?

对于工程质量法人的概念,单从字面上理解的话,很容易认为法人是单个的人员,其实法人是指一个单位或机构的称谓,是行使特定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建设单位等,那么工程质量法人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呢?律图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工程质量法人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水利部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特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以及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要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具体约定。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其中特殊专业工程或有条件部分发包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分标进行发包。 发包的工程应按《合同法》规定,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双方的质量责任,以及履约保证、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进行充分评估、论证,从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的角度,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及每个阶段所需的合理时间。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开展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对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其中工程建设期间的度汛应急预案在办理完成质量监督手续的15日内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2、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单位、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厂商签订的合同副本以及其招标文件;

3、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组建文件,监理、设计、施工、检测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及现场机构、人员、设备、质量体系等的基本情况资料(含主要岗位的上岗证书);

4、 施工图(含施工技术要求)及永久设备清单。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载明各从业单位的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质量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工程设计方案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水利部、省有关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工程验收手续。未经施工质量评定或经评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阶段(中间)验收或竣工验收。未经阶段(中间)验收的工程,不得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交付使用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各从业单位的名称、主要责任人姓名。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我们还要对法人机关的定义有所了解,其实法人机关是以法人的名义去开展工作持,两者是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当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法人和法人机关对其工作代表的对象的职务行为必须承担生意人责任,之外的则不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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