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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绑架撕票定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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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29826人看过
导读:《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239条明确规定在绑架犯罪中,只要客观上出现了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行为人对该死亡有故意或过失,对行为的定性就直接以绑架罪论处,量刑时就判处死刑。
如何理解绑架撕票定什么罪?

社会上绑架犯罪是性质及其恶劣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稳定影响极坏的犯罪行为。那绑架撕票定什么罪呢?根据法律规定绑架罪可以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自杀的,按绑架罪从重处罚。下面请小编为您详细解释,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绑架后撕票怎么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绑架之后又撕票的,应当按照《刑法》的这一规定,按绑架罪从重处罚,不再判故意杀人罪进行数罪并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在绑架行为实施过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质剥夺其人身自由权,有时还造成被害人重伤和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定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呢?本文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应按数罪并罚来处理,行为人实施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独立的犯意,也非两个独立行为。

二、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三、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理解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联系,行为人对该死亡在主观上至少出于过失,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联系,那么该死亡对于行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烟引起火灾被烧死,则不能要求绑架分子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再如,被绑架人的亲属因精神受到打击而自杀身亡的,也不应包括在绑架致人死亡内。一般来说,这种情形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结果加重犯,即行为人实施基本罪的犯罪行为,却发生基本罪构成要件以外的更重的犯罪结果,刑法规定比基本罪更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根据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刑法理论,现行刑法把过失致死被绑架人与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规定同等处罚,无疑有失公平理念,不符合现代刑罚发展的趋势。

四、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239条明确规定在绑架犯罪中,只要客观上出现了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行为人对该死亡有故意或过失,对行为的定性就直接以绑架罪论处,量刑时就判处死刑。这是刑事立法中较罕见的绝对的法定刑主义,立法目的当然是为了震慑这类犯罪。但绑架罪量刑尺度在理论届一直受到较大争议,而《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情节较轻的绑架罪,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降低了绑架罪的最低法定刑,增加了绑架罪处罚层次,这无疑是一个较好的趋势。

只要出现了受害人死亡,就以死刑量刑,对这种性质严重的犯罪行为就应该受到从重处罚的震慑。对情节较轻的绑架罪也降低了最低量刑,增加了绑架罪轻处罚层次。若您还有其它疑问请咨询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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