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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60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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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9972人看过
导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民法总则160条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160条是什么

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民法总则160条解读

期限是指某未来的、确定的事件。

关于这里需要掌握如下两点:

1.法律行为原则上都可以附期限,但有些不可以,比如身份行为。

2.期限分为始期和终期两种类型。始期使法律行为的生效取决于期限的届至,在效力方面与延缓条件相似。终期使法律行为效力的结束取决于期限的届至。

三、注意事项

无论是条件和期限,从“自成就或届至发生效力”法律行为效力都不具有溯及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另做约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也只能发生债法上的效果,而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基于该约定,当事人须给予假如在该先前时刻发生这些效果时所应拥有的一切。为说明这种约定的效力,特举一例说明:1月1日,甲对乙说,如果5月1号之前丙不买的话,我就把母牛转让给你,而且条件成就具有溯及力。乙表示同意。3月1日,该母牛产下一头小牛。后来丙没有购买,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由于甲乙双方约定的条件具有溯及力,因而合同从1月1日生效,但由于该溯及力只发生债权上效果,所以乙享有请求甲交付的权利,但是该溯及力不能发生物权上的效果,所以母牛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甲,母牛产生的天然孳息——小牛的所有权也归属于甲。如果甲乙并未约定条件具有溯及力,那么合同自5月2日生效,乙自5月2日享有请求甲交付母牛的权利。

为了让大家更好的理解《民法典》160条,最后用了一个例子来说明其规定。《民法典》涉及到的民事责任也是我们身边解除最多的,它包括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继承、失踪、死亡等相关的规定,所以,多了解一些法律也没有坏处,关键时候还可以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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