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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孕期长期请病假的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4-03-03 04:36:00 浏览:37097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换言之,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女员工孕期长期请病假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的职工中只要有女性就必然在其中会有人因为孕期需要请假,此时公司就有必要结合职工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批准其休假,但实际上法律对此的规定是偏向于处于孕期的弱势女性职工的。下面一起来看看女员工孕期长期请病假的规定有哪些?

一、女员工孕期长期请病假的规定

1、我国法律规定

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有免死金牌,黄袍加身,轻易动不得。

HR所有的管理手段,都得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我们先复习一下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换言之,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女职工符合《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包括: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组织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国外操作借鉴

怀孕应当得到照顾,这是可以理解的。但面对三期女工的管理,HR确实有不少烦恼。也难怪前段时间一朋友找工作,单位得知她未婚未育,直接被拒绝了。

三期问题是“世界性难题”。那么,国外是怎么操作的呢?或许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一在美国某大型企业任职的朋友怀孕期间,单位与其协商约定了孕期、产休以及哺乳期间的总体休假时间(大致为一年多时间),单位另行招聘了新员工入职顶岗工作,并明确约定以该朋友的休假时间为限,在朋友返岗之后该员工即行离职。这是在他们那边的通行做法。由于操作相对比较成熟,一些人为了获得相关的工作经验,对于单位提供的这些短期岗位也能欣然接受。

随着就业环境的逐步成熟与国际一体化,未来国内参考这一方式操作也未尝不可。当前情况下,一些具有一定优势的国内企业率先进行尝试想来也是极好的。此外,如果该新员工确实比较优秀,也不妨通过这一段时间的考察而留用之。

我国的法律虽然已经为劳动者制定了保护的措施,但在劳动者之中女性尤其是怀孕的女职工更加需要国家和社会的重视,所以那些怀孕了还在职场上工作的女员工也应当学习以上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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