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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书员工要保存一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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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31764人看过
导读: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至少一式三份,一联存根留用人单位保存,一份交劳动者保存,一份放劳动者档案。应该公司和劳动者签字盖章。如果原件不够,可以请收取原件的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鲜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存何处的字样。

解除劳动合同书员工要保存一份吗?

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的事情,当然也可以解除或者变更。有时候,员工遇到更好的工作岗位时,可能会提出离职,经过人事部门的批准,办理离职手续。单位会出具一份解除劳动合同书。那么,解除劳动合同书员工要保存一份吗?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学习了解下。

一、解除劳动合同书员工要保存一份吗?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至少一式三份,一联存根留用人单位保存,一份交劳动者保存,一份放劳动者档案。应该公司和劳动者签字盖章。如果原件不够,可以请收取原件的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鲜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存何处的字样。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用人单位出具的用来证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法律事实的,为了体现对外的效力,加盖单位公章即可,无须加盖单位内部的其他印章。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通过上面这篇文章,小编给大家分析了解除劳动合同书员工要保存一份吗这个问题。职工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办好手续后,会拿到一份解除劳动合同书,这个一式三份,职工和单位都各持一份,剩下一份到劳动局备案。有了这个证明书,职工暂时找不到工作的,可以领取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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