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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女职工产假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4-03-04 16:33:56 浏览:9319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不管是一胎还是二胎,单胎顺产为90天,难产或多胞胎各相应增加15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是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从上述规定来看,生育二胎不是晚育,晚育假三十天和其配偶的晚育护理假三天无法享受。
国家女职工产假规定是什么?

年轻夫妻结婚后,下面就是准备生育子女了。很多女职工在怀孕的时候坚持上班,等预产期临近的时候,职工向单位提出休产假。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明确了产假为职工的合法权益,单位不得侵害。那么,国家女职工产假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国家女职工产假规定是什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二、单位侵害女职工产假权益怎么办?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3、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生育子女是自然规律,根据国家女职工产假规定,职工享有不低于98天的产假,如果是晚婚晚育,可以延长15天。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等产假结束后,职工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另外,作为女职工的配偶,也可以休15天的陪产假。如果单位侵害职工权益,职工可以到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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