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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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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6055人看过
导读: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职员在受伤之后,若想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是需要剔除工伤认定的请求的,此后,好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请求,现行法规定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怎样的呢?在确定有工伤之后,才可以请求做工伤鉴定

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是怎样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等到伤情稳定后,在此法律没有给出具体期限,伤情稳定后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利于进行赔付。

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1、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6、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7、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是存在着一定的联系的,只有先做工伤认定,确定为工伤之后,才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做劳动能力鉴定规定请求,否则鉴定机构可以不受理其鉴定请求。民事主体在拿到了认定结果之后,就可以按照既定的规定,提出鉴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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