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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信托纠纷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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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14275人看过
导读:民事信托主要是以自然人为受托人,非经营性的信托。民事信托纠纷就是因良事信托关系而发生的纠纷,是公民个人生活信托纠纷,主要适用于以个人财产为抚养、赡养、处理遗产等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营业信托纠纷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营业信托纠纷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民事信托主要是以自然人为受托人,非经营性的信托。民事信托纠纷就是因良事信托关系而发生的纠纷,是公民个人生活信托纠纷,主要适用于以个人财产为抚养赡养、处理遗产等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信托纠纷管辖可以按照合同纠纷的管辖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对于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信托诉讼案件管辖,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民事信托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信托法》第1章第2条、第3条、第5条,第2至5章。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題】

确定信托纠纷下的第三级案由,要注意区分民事信托纠纷、营业信托纠纷、公益信托纠纷的不同。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的主要区别在于信托目的不同。民事信托,是以完成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内容的信托,通常是以个人财产为抚养、赡养、遗产继承等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它相对于营业信托(商事信托)又称为非营业信托。民事信托纠纷属于传统民事案件之一。考虑到民事信托纠纷类型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故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

公益信托纠纷

【释义】

公益信托是委托人为了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纠纷是信托当事人基于公益信托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公益事业的范围可以是十分广泛的,但与公益信托联系在一起却需要有具体的界定,根据《信托法》规定,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1)救济贫困;(2)救助灾民;(3)扶助残疾人;(4)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7)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公益信托纠纷管辖可以按照合同纠纷的管辖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对于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信托诉讼案件管辖,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公益信托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信托法》第59一73条。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公益信托是以促进和举办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信托,为社会公众谋求利益,而不是为特定的个人谋私利。这种信托的一大特点在于它的公益性,而不是以谋取私人利益、谋取盈利为目的。考虑到公益信托纠纷类型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故将其列为第二级案由。

营业信托纠纷是指信托当事人因营业信托关系而发生的纠纷。营业信托主要是个人或者法人以财产增值为目的,委托营业信托机构进行财产经营而设立的信托。营业信托主要是以法人(机构)为受托人的信托。

不论是什么信托纠纷,基本都属于民事纠纷,在面对相应的信托纠纷时,首先就要对相关的内容进行取证留存,在交由法院进行判决。在大家遇到类似情况的时候,可以根据本文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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