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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保补缴系数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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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10093人看过
导读:根据统计局发布的上年底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有以下几种情形: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

北京市社保补缴系数是怎样规定的?

社会保险在我国一直以来都是处于非常重要的一个地位。因为他是国家对于老百姓们的一种福利政策,因次备受关注。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社会保险缴纳,它是有一个系数要求的。很多人想要了解一下北京社保补缴系数是怎样规定的?下面为大家介绍。

北京市社保补缴系数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统计局发布的上年底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有以下几种情形:

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

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首先在这里跟大家明确的是北京市的社会保险补缴的系数,他是根据上一年度的职工平均的月工资来进行计算的。然后根据不同的情况已这个月工资的百分之多少来进行缴费的基数。具体还可以问一下当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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