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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贿而滥用职权应该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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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19328人看过
导读:牵连犯是数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出自一个犯罪目的而在客观上行为间又表现为不可分离,在处罚上采取吸收主义,即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处断。

因受贿而滥用职权应该怎么处罚

受贿而滥用职权应该怎么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3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

2.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

3.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

4.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达到前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而滥用职权的行为,其实是两个行为,有可能会同时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应根据当事人的情形综合分析和考量,以法律为准绳进行数罪并罚。我国对于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处罚力度十分大,这对于犯罪人员的打击有着十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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