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办事直通车 > 节假福利 > 年假 > 我国年假不休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年假不休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4-03-01 09:05:08 浏览:343238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我国年假不休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按照国家规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劳动者,可以按劳动合同劳动法法律的规定合法享受带薪的假期,用人单位也必须保证劳动者有享受年假的权利。而在实际工作中,难免会遇见劳动者未休带薪年假的情况。那么,我国年假不休补偿的规定有哪些?下面由律图小编来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我国年假不休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违约、违法行为的其他情形。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通常是按照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天数,以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同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鉴于前述法律规定,如用人单位不能证明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则需要支付三倍工资。

为此,建议人事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有基本的证据意识,在安排劳动者休假时,如果劳动者提出不休,应当保留劳动者提交的不休年休假的书面证据,如劳动者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实际上等于放弃,有了该证据,员工辞职后,以未休年假为由要求企业支付三倍工资将得不到支持。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劳动者书面提出的是“暂不休假”≠放弃年休假,用人单位如果批准其申请,实际上等于同意调整休假时间,员工辞职后,以未休年假为由要求企业支付三倍工资,则企业不能拒绝。

总的来说,我国的劳动法和合同法严格地保障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在职职工年假未休,职工所在的公司企业应当给予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奖励;假若所在公司企业未给予补偿,职工有权利主动提请补偿。

延伸阅读:

热门推荐

想获取更多节假福利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