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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子女出资怎么认定产权归属?

时间:2024-02-28 17:59:21 浏览:113146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房屋的权属证书是谁,谁就是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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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越来越多的父母与子女因为产权问题产生纠纷。房改房作为一类性质特殊的住房,其购房的优惠政策仅存在于特定的员工当中。因此,在有的员工因经济困难不能购买,但又不想丧失这么好的购房机会,于是就让子女替其垫付。那么这样的房改房子女出资的行为怎样认定产权的归属呢,下面由小编向您详细介绍一下我国的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房改房子女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产,该实际出资作为债权处理,该房产仍属于其父母的遗产。对子女的该实际出资以债权的形式在得到债务人的补偿时,是否应当支付利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子女一直在该房屋居住的,利息一般不予支持。因为一直在该房屋居住的事实,已经是出资所带来的收益,已经是一种补偿,如果在要求利息,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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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解释(三)持有这样的立场

因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度,住房实行福利性实物分配制度,房改房是单位根据职工职务、年龄、工资、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房屋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的政策性优惠福利。相当于将多年积累的工资差额,一次性补发给职工。作为参加房改的一方父母,其购买的房改房,无论是以市场价、成本价还是标准价购买,房屋价格并非房屋价值的直接体现,房屋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也是优惠很多,而这主要是因为一方父母享受房改政策的优惠福利,而无论是否房改房子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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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父母是与子女或共同生活的亲属共有房改房,房产管理部门经申请并登记核实后,可发给权利人《房屋共有权证》,并根据投资比例,注记每人所占份额。所以,房产权属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可以认定为一方父母享受房改政策而拥有产权的住房。同时,国家房改政策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有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所以,如果因为夫妻共同出资而认定为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改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多少会损害一方父母的财产权益和父母的基本居住权。从国家房改政策精神和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出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是不可取的。

可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房改房性质的特殊性,房改房子女出资的行为仍然认为房屋产权归于父母。如果双方签订了协议,则按照协议处理。房改房的产权可以在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归属于子女。如果没有协议,那么直接按照债权处理,子女对于房屋没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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