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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律师会见权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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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28243人看过
导读:新刑诉法律师会见权的规定:1、会见时间。2、会见手续。3、会见程序。4、会见范围。5、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面不被监听。

新刑诉法律师会见权的规定是什么

在刑事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被拘留进看守所以后,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之前,只有律师才有资格能够会见到犯罪嫌疑人的。但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这也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程序,因此在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当中,就专门针对律师会见的问题,作出了统一的规范。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新刑诉法律师会见权的规定是什么?

一、新刑诉法律师会见权的规定是什么?

新刑诉在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面上的规定全面吸收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但是又与律师法有明显的区别。

1、会见时间。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由现行刑诉法的“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并且新刑诉还删除了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完全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

2、会见手续。新刑诉吸收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证)即可会见的规定。

3、会见程序。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规定,取消了现行刑诉法侦查阶段的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对一般案件,律师会见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必须最迟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必须经办案机关安排的问题,但是看守所“四十八小时”的宽限,在实践中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而且“四十八小时”一旦成为常态,会直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整体会见效果。

4、会见范围。与律师法不同的是,新刑诉虽然取消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侦查阶段的会见应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但是增加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的限制。因此,实际上,与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比较,律师侦查期间会见在押人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范围扩大了。即律师会见权比现行法律规定明显减小。

5、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面不被监听。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打官司如何挑选合适的律师?

1、执业领域对口

从法律上讲,律师承办案件的类型和范围不受限制,但是,鉴于现行法律多如牛毛,且不定期修改,不同类型的案件差异也很大,任何一个律师都不可能包医百病。术业有专攻,优秀的律师对自己的执业领域都有所选择,有的选择刑事领域,有的选择婚姻领域,等等。

2、执业经验丰富

找律师是办理案件,非坐而论道,律师实际操作能力尤为关键。实际操作能力的形成是一个沉淀的过程,通过不断办理案件练就,是执业经验的体现。执业经验靠积累和反思而形成和丰富,丰富到一定程度就会形成成熟的操作流程、工作标准和标准文书。

3、专业研究深入

同一执业领域的律师,办理效果常常也会有差异,因为办案方式有差异,办案方式差异根源在于律师专业研究程度的差异,此处的专业研究非指学术研究,而是根据刑事理论前沿和司法实践,结合自己长期积累的办案经验,对实务问题尤其执业技能进行系统总结和提炼。

在犯罪嫌疑人对我国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之日开始,律师就可以携带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其他的有效证件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而且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期间,公检法机关不得实施监听,同时新刑诉法当中规定针对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期间就受到相关限制。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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