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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婚姻无效是否有权利宣告

时间:2024-03-04 01:45:23 浏览:6958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据《婚姻法解释二》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由此可见,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宣告婚姻无效,只有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婚姻登记机关婚姻无效是否有权利宣告

我国的婚姻登记机关就是各地的民政局,民政局一般都是为我国适婚的男女青年办理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行政部门。一般民政局在办理结婚证的时候,如果不符合国家规定就是不会为当事人办理结婚证的。但是有些权利,就比如说像无效婚姻这种情况,甚至有人比较疑惑的问题是,婚姻登记机关婚姻无效是否有权利宣告?

一、婚姻登记机关婚姻无效是否有权利宣告?

民政部门没有权利宣布婚姻无效。

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没有直接规定无效婚姻的宣告程序。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0号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以下的规定: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无效婚姻虽然是“自始无效”,但并非“当然无效”,一定的宣告程序是必须的。

关于婚姻无效的宣告由谁进行,有的文献说既可以由法院进行,又可以由民政机关进行。其依据无外乎是1994年颁布实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该条例已经废止,代之以2003年颁布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其中第16条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该条例没有赋予民政机关以宣告婚姻无效的任何权力。

实际上,在这个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民政部门就考虑到与上文所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衔接,由于婚姻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一系列问题,无效婚姻由人民法院受理是比较适当的。因此,《婚姻登记条例》没有规定登记机关可以受理无效婚姻。

综上所述,就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而言,无效婚姻的宣告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

二、在我国无效婚姻有离婚证吗?

无效婚姻是不需要离婚的,宣布无效是不被法律认可的,也就是说不需要离婚办理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将已经存在的合法予以解除的行为,双方会领取到离婚证,而宣告婚姻无效是指人民法院对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男女双方结合的违法婚姻,作出判决宣告其婚姻无效的行为,因婚姻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没有离婚一说,也就没有离婚证了。

我国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必须是法定程序,由我国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婚姻无效的,也就是说婚姻登记机关婚姻无效这种情况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本身民政局就没有这种权利。婚姻无效就是因为从头到尾都是不被法律所承认的,所以我国法院判决婚姻无效,后,男女双方也没有必要再到民政局去办理所谓的离婚证了。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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