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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贷未还清双方都主张要房子怎么办?

时间:2024-03-03 09:51:09 浏览:9564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如在房贷未完清时就要离婚,那就先要确定离婚后谁承担所余欠款的还贷的责任。再将前段的共有部分进行分割。各得50%。由新的产权所有人付给对方的应得部分。如都不能或不愿承担余款的还款责任,则只能出卖。出售后将所实得价款金行分配,还贷责任则随出卖而转变还贷人。
离婚房贷未还清双方都主张要房子怎么办?

在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需要就共同财产分割事项进行协商,其中最复杂也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就是房产问题了,如果双方对于房产的归属始终不能协商达成合意,就只能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那么,离婚房贷未还清双方都主张要房子应该怎么办呢?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双方平均分割,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5、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6、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关于离婚房贷未还清双方都主张要房子的问题,首先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房产的购买时间、出资人情况等,综合判断双方对于房产应占有的权属份额,对于双方都主张房屋权属,如果均同意即可采取竞价方式,最后由取得房屋产权方对另一方占有的权属份额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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