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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被宣告死亡是否有顺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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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15035人看过
导读:在当代这个社会,很多人可能不太了解其实死亡分为两种在现实中的死亡是自然死亡也有可能被法律宣告死亡,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大家对于宣告死亡并不是特别的清楚,比如说民法总则被宣告死亡是否有顺序的规定?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民法总则被宣告死亡是否有顺序的规定?

在当代这个社会,很多人可能不太了解其实死亡分为两种在现实中的死亡是自然死亡也有可能被法律宣告死亡,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大家对于宣告死亡并不是特别的清楚,比如说民法总则被宣告死亡是否有顺序的规定?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民法总则宣告死亡有顺序吗

《民法总则》第46、47条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没有顺序限制的,也就是取消了《民通意见》第25条的顺序限制。稍做一下解释,由于宣告死亡是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那么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就应该平等保护,没有顺序之说。

二、宣告死亡的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婚姻关系自然解除,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继承。宣告死亡确定的死亡日期和自然死亡日期不同时,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的撤销产生如下效力:

(1)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婚姻关系。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2)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以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还。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4)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三、宣告死亡制度

所谓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制度。

1、宣告死亡的条件

(1)自然人必须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2)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达到一定期限

普通期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特别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不受时间限制。

2、宣告死亡的申请人

须由该下落不明的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所谓的利害关系人就是与下落不明人之间存在人身或者财产关系的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存在先后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第二顺序是父母和子女,第三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顺序之前的人不申请宣告,之后顺序的人不得申请。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首先在人被宣告死亡是关系到相关利益人,其次我国民法总则46条47条关于民法分则中被宣告死亡的顺序取消,也就是说在现在我国并没有规定会宣告死亡有顺序要求。具体的大家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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