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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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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29330人看过
导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有哪些内容?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依据民法典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所做的规定,我国的未成年人必须有法定的监护人,对未成年进行教育,安全监督和保护。当然,成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监护人的,但在有些特殊的情形下仍然适用监护人制度,比如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而监护人制度正是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内容,下面就请跟随律图小编的整理来做了解吧。

一、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有哪些

监护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如果把监护人与被监护人限定为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关系实际就是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关系。亲权是父母基于其特定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权利和义务(英美法系国家则对此称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从现代国外立法看,亲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上的监护(保护教养权、住所决定权、监督权、子女返还请求权等);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上的监护(子女特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为管理上所必要的处分权);

3、代理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必须指出,亲权不包括亲权人与未成年子女间的扶养继承的权利义务。因此,如果父母因分居离婚,一方停止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并不意味其停止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继承的权利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监护的对象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此时作为监护人的需要对其行为负责,同时也要监督管理其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实,这也就是监护人积极履行自己职责的表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配偶、子女或近亲属来担当。当然如果上述人选不能胜任也可以在当地基层组织的认可下由其他个人来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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